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春明瑋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