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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81號原 告 台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春明瑋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安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