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97號原 告 蔡易學上列原告蔡易學與被告頤泰耆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念一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85,753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5月28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7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7,2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200萬元 1 利息 1,200萬元 114年2月4日 114年5月27日 5% 185,753.42元 小計 185,753.42元 合計 12,185,7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