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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5號原 告 林新益被 告 連美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500元(計算式: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10樓房屋課稅現值654,300元+自民國113年8月14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4月21日止按月給付26,000元,共計234,000元+22,200元=91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