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21號原 告 陳宣予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熊本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