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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43號原 告 榮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被 告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續約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享有與被告優先續約之權利存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視原告獲得優先訂約權利後,於契約存續期間所能享有之利益數額而定,又原告陳報其於契約存續期間預期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4,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