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劉香芬被 告 德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易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德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楊易林、原告劉香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