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74號原 告 李偕金月輔 佐 人 李慶輝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慶興等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