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薛政朗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複 代理人 張琪若律師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6,916元(計算式:

債權本金687,000元+起訴前之利息99,916元=786,9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