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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陳淑芳

賴建元賴瀞泳賴珮瑜被 告 賴彥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返還並移轉登記予賴陳阿得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2,04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4年1月公告現值17,100元/㎡ ×84.33㎡ =1,442,0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並應提出賴陳阿得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