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陳靖蓉
李勝璋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陳欣彤律師李宣佑律師被 告 謝增男
阮氏雲即精佐工程行
簡英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而按原告主張及所提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9,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