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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康健健身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進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邱暄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致樂元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