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2號原 告 呂紹均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政男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7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1,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