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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陳建源

陳信介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羅東鎮農會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3,3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9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