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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04號原 告 游晉維訴訟代理人 陳姿燕上列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塗銷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參照)。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塗銷其所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33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斷。又系爭不動產總面積為75.31平方公尺,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屋齡之不動產即宜蘭縣○○鎮○○街000○0號房地,與本件起訴時點相近之交易單價平均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1,546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應足以客觀反應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值,是以此交易價格作為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價值應屬適當,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核定為3,881,929元(計算式:51,546元×75.31平方公尺=3,881,92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013元。另原告應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正確之被告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