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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12號原 告 朱珮妮被 告 偕哲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請求返還車輛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斷,又原告自陳該車輛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