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賴志昌
賴志杰被 告 劉萬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39萬1,8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9,7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