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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游東憲

游鎮羽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上列原告游東憲、游鎮羽與被告旺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旺仁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游東憲、游鎮羽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156元(計算式:1,494,045元+56,111元=1,550,1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