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號原 告 徐蘭英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東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東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元,應繳裁判費8,1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