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林耿民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強、林志聰、林志鵬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1,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