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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林耿民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庚賜、林志強、林志聰、林志鵬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之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1,8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一併補正被告林庚賜、林志強、林志聰、林志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