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號原 告 陳秋波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熖龍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宜蘭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8,4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民國11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4,800元/㎡×土地面積5,580㎡×原告應有部分1/10=8,25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142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23,145元,尚應補繳74,997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陳柔臻法定代理人及系爭土地地上權人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三、系爭土地業經設定地上權,原告應具狀對地上權人告知訴訟,並應載明地上權人姓名及住所,按受告知訴訟人數提出繕本。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