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9號原 告 李慶榮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複代理人 王品舜律師被 告 謝佑林
謝茂川朱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至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應併計至起訴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謝佑林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程序費用1,000元,是其債權總金額(含本金、利息及費用)計至114年2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止,合計為944,523元(元以下4捨5入),而原告欲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即民事起訴狀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價值顯然高於上訴人主張之債權額(民事起訴狀附表一之價值即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300×總面積1,446.31×權利範圍3/10=2,733,525元),揆諸上開說明,即應以本件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4,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