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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卓心蘭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被 告 劉阿溪(李淑嬌之繼承人)

劉文俊(李淑嬌之繼承人)

劉文惠(李淑嬌之繼承人)

黃秀梅(王緊章之繼承人)

黃明宏(王緊章之繼承人)

黃郁淇(王緊章之繼承人)

王盈茹(王緊章之繼承人)

王宥熏(王緊章之繼承人)

王俐雯(王緊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黃秀梅、黃明宏、黃郁淇、王盈茹、王宥熏、王俐雯為被告王緊章之承受訴訟人;應由劉阿溪、劉文俊、劉文惠為被告李淑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緊章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下同)114年1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黃秀梅、黃明宏、黃郁淇、王盈茹、王宥熏、王俐雯等人;被告李淑嬌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4年3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劉阿溪、劉文俊、劉文惠等人(劉弘智、劉悅盈已拋棄繼承)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見本案卷第51、71、103至1

09、161至165、227、231至243頁)在卷可稽。原告於具狀聲明由黃秀梅、黃明宏、黃郁淇、王盈茹、王宥熏、王俐雯為被告王緊章承受訴訟;由劉阿溪、劉文俊、劉文惠為被告李淑嬌承受訴訟承受訴訟(見本案卷第27至28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