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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鴻喻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鴻喻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美良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77,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