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6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勇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宜蘭市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並一併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