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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7號上 訴 人 陳麗華即濱海電器行被 上訴人 許淑敏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淑敏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