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4號上 訴 人 陳澈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蘭縣○○鄉○○○000○○○○00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