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文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旺成、陳永和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據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