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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3號原 告 吳英銘被 告 邱鴻麒

楊芷宜訴訟代理人 鍾心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款項等,惟被告邱鴻麒、楊芷宜之戶籍地分別為桃園市桃園區、新北市永和區,且被告楊芷宜亦具狀表示其現居地為新北市永和區、被告邱鴻麒現居地為新北市三重區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楊芷宜所遞移轉管轄聲請狀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柏瑄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