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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國寶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澤裕

林素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本院卷第129-13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許婉芳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田曉蒨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