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9號原 告 朱瑞堯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複 代理人 李异蓁被 告 馮王碧霞
郭智清馮建松馮振昌馮卓秀娥馮枝中馮秋美馮永成李素琴李素梅李素英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柏億被 告 李清泉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14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惟因原告之聲明是否漏載請求馮火生之繼承人就本件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分割,尚有釐清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併請原告確認是否追加訴之聲明,並於言詞辯論期日前2週,陳報及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