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A01
A02被 告 鄭成光訴訟代理人 董幸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4年4月16日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6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A01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A02新臺幣12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刪除如附表所示之貼文。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20,000元、新臺幣120,000元為原告A01、A02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A01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A01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二、被告應於公開場合或於報紙刊登道歉聲明,澄清事實。三、被告應立即停止散布不實言論(附民卷第47-57頁);原告A02起訴時原聲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A02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於臉書、Instagram等原發布平台公開道歉,以消除影響(附民卷第5-11頁)。嗣迭經變更(本院卷第37頁、第45頁),最終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A015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A024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於其臉書及Instagram帳號首頁刊登道歉啟事3日,並刪除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20號妨害名譽案件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事判決)附表即如附表所示之貼文(本院卷第91頁),經核原告前開變更,均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為請求,並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與訴外人鄭月鳳原係同居人關係,原告則為鄭月鳳之子
女,兩造素來關係不佳,被告於113年4月6日鄭月鳳死亡後,竟基於誹謗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帳號,接續於附表所示之社群網站,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下合稱系爭貼文),足以妨害原告之名譽,經本院系爭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在案。
㈡原告A01部分:
⒈被告所為系爭貼文,以不實言論聲稱伊涉及毒品案件、和同
居人吸毒賣毒、罹患精神分裂症、與家人及同性同居人強奪被告私人財物、對父母不孝,並造謠伊雙親間之關係等內容,嚴重影響伊社會評價,使伊在社會中被貼上不實標籤,遭受親戚、朋友、公司同事、同學、鄰居、客戶誤解與遠離,致伊於生活圈內名譽受損及工作求職困難,造成伊精神長期受創,且系爭貼文迄今尚未刪除。
⒉又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7、8、10、11所示之貼文內容略以:
「…A01跟他的同性戀同期人緬甸人李自才…」、「…一群有思覺錯亂精神病症又吸毒的人可以胡亂告人嗎…A01…他們在蘇澳榮總、員山榮總、圓山馬偕分院、板橋亞東醫院、博愛醫院都有身心科住院紀錄…」、「…A01是我親生兒子,可是後來我發現A01卻是一個精神分裂…」、「鄭月鳳兩男3女都是吸毒販毒、精神疾病的惡魔…他們的藥頭就是鄭月鳳的妹妹鄭鳳嬌的兩個兒子還有A01的同居人李自才緬甸人…」,不當揭露伊姓名、性取向、看精神科、賣淫、販毒、做藥頭之個人資料,以此方式違法利用伊前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伊之個人資訊隱私權。
⒊伊因被告誹謗造成名譽損害,並遭被告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
,對此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10萬元;又伊因被告侵害名譽,影響社交與兼職工作機會,每月損失約1萬元,自113年5月2日貼文起至114年8月29日開庭日止,共計15個月,故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損害15萬元;另伊因往返法院開庭支出交通費用及資料準備費用共1萬元,亦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財產上損害1萬元,及被告應於其臉書及Instagram帳號首頁刊登道歉啟事三日、刪除系爭刑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貼文。
㈢原告A02部分:
⒈伊為今生今世珠寶銀樓商號之負責人,長期誠信經營,詎被
告所為系爭貼文,以羞辱性言論聲稱伊強逼母親賣房謀財害命、賣淫、賣藥等內容,嚴重破壞伊社會評價、經營形象與社會信譽,甚至有顧客看到系爭貼文後留言或傳訊息指責,致伊客戶流失、營收受損,並造成伊長期精神壓力與人格侵害,且系爭貼文迄今尚未刪除。
⒉又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1、13所示之貼文內容略以:「鄭月
鳳兩男3女都是吸毒販毒、精神疾病的惡魔…A02表面上開著羅東今生今世銀樓,掛羊頭賣狗肉,吸毒販毒做藥頭…」、「…查到今生今世銀樓的老闆娘A02應召賣淫…」,不當揭露伊姓名、店名、賣淫、販毒、做藥頭之個人資料,以此方式違法利用伊前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伊之個人資訊隱私權。
⒊伊因被告誹謗造成名譽損害,並遭被告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
,對此分別請求精神慰撫金15萬元、10萬元;又伊因被告侵害名譽,影響顧客信任,造成客戶流失、商譽受損,故請求被告賠償營業損失20萬元,及被告應於其臉書及Instagram帳號首頁刊登道歉啟事三日、刪除系爭刑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貼文。
㈣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9條第1項、第2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壹、程序事項: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僅是在個人臉書上抒發心情,並無侵害原告人格權,且原告A02在臉書已公布自己之姓名,此部分應不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所規範之個人資料,今生今世之店名亦不屬於個人資料;原告請求之慰撫金金額均過高,應予酌減;原告A01請求財產上損害15萬元,及原告A02請求營業損失20萬元部分,伊否認原告受有此部分損害,且欠缺因果關係;原告A01請求之法院往返交通費用與資料準備成本,均為訴訟成本,與損害賠償之填補無關,均不得請求;原告請求伊刊登道歉啟事,違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亦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侵害名譽權部分: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侵權行為之成立,應具備加害行為、侵害權利、行為不法、致生損害、相當因果關係、行為人具備責任能力及須有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責任可言,且主張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原告主張被告以前開方式侵害被告之名譽權,致其受有非財產上損害及財產上損害等節,自應對於所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
⒉查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張貼系爭貼文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2-93頁),業經本院以系爭刑事判決,認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判處拘役40日,並得易科罰金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核無訛,且被告不爭執系爭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本院卷第92頁),本院審酌被告發表系爭貼文之言論內容,已足使閱覽之不特定多數人,產生原告吸毒賣毒、應召賣淫、品性惡劣、患有精神疾病及家庭狀況混亂等負面印象,顯可造成原告社會評價下降,自堪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被告發表系爭貼文而受相當程度之損害,故原告依首揭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於法應屬有據。
⒊至原告A01、A02分別主張因被告前開侵權行為,受有財產上
損害15萬元、營業損失20萬元等節,為被告所否認,未據原告就具體之損害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況被告前開所為,雖已觸犯對於原告之刑事散布文字誹謗罪,而構成人格權之侵害無訛,惟是否必然會直接造成原告A01社交工作求職困難、原告A02經營之今生今世珠寶銀樓商號營業額下降,致受有財產權損害,容有可疑,本件無從認定原告確實受有財產上損害及與被告前開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此部分請求,無從准許。另原告A01請求因往返法院開庭所支出交通費用及資料準備費用共1萬元部分,核屬因其為保護其權益所支付之訴訟成本,與被告本件侵權行為間,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原告A01此部分請求,亦屬無據,不應准許。㈡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部分:
⒈按所謂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利用係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第6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6項規定;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3款、第5款、第5條、第6條、第20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所稱性生活之個人資料,指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4、6項亦有明定。
⒉查原告A01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7、8、10、11所示之貼文
內容,不當揭露其姓名、性取向、看精神科、賣淫、販毒、做藥頭之個人資料,及原告A02主張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1、13所示之貼文內容,不當揭露其姓名、店名、賣淫、販毒、做藥頭之個人資料,侵害其等個人資訊隱私權等語,其中有關提及原告A01之姓名、性取向、有精神疾病至特定醫院看身心科,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有關姓名、性生活、醫療之個人資料,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81頁),應堪認定;原告A01雖主張被告有提及其賣淫(本院卷第92頁),惟遍觀附表所示之系爭貼文,並未有指稱原告A01賣淫之言論,其此部分主張,應有誤會;至提及原告A01販毒、做藥頭,及原告A02賣淫、販毒、做藥頭部分,顯非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有關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且經原告主張成立誹謗罪而否認為真實,足見該等內容於原告認知中乃屬子虛烏有,並非原告之個人資料甚明,被告此部分言論內容應屬前述有關侵害原告名譽權部分所應評價,附此敘明;另提及原告A02之姓名,及為今生今世銀樓的老闆娘,兩相連結後,具有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之功能及作用,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有關姓名、職業之個人資料,被告雖辯稱原告A02在臉書已公布自己之姓名,並非個人資料等語,惟完全未據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無從採憑,又被告辯稱其公布原告A02今生今世銀樓之店名,並非個人資料等語,亦不足採。本院審酌被告自陳因遭原告等人趕出家門,始張貼系爭貼文(本院卷第57-59頁),堪認被告係基於個人私怨,未經原告之同意,逕將原告A01之姓名、性取向、有精神疾病至特定醫院看身心科,及原告A02之姓名、職業公布於附表所示之社群網站,已足以辨識、特定具體個人資訊,並有違誠實信用之使用方法,且逾越取得該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復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例外事由,而屬非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之行為,並已侵害原告之資訊隱私及自決權,故原告依據第29條第1項前段、同條第2項、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亦屬有據。㈢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數額若干?
被告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資訊隱私及自決權,已如前述。又按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08號、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A01自陳為大學畢業,之前在外商公司從事業務經理,每月薪資6至8萬元,目前待業中,名下無不動產;原告A02自陳為五專畢業,為今生今世珠寶銀樓之老闆娘,每月收入約30萬元,名下有房地1棟等情(本院卷第93頁);被告則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無業,領有低收入戶及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等情(本院卷第181頁),及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11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顯示之財產所得情形(見限閱卷),併參以本件發生始末、被告濫用網路貶損原告名譽,兼衡其發表言論之動機、目的及其非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對原告名譽與資訊隱私及自決權之影響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所為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應分別賠償原告A01、A02精神慰撫金8萬元、9萬元;另被告所為非法利用原告個人資料侵害其資訊隱私及自決權之行為,應分別賠償原告A01、A02精神慰撫金4萬元、3萬元,方稱允當,當為准許;至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無從准許。㈣原告請求被告回復其名譽之適當方法部分:
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者,係將被害人之社會評價回復至受言論侵害前之狀態,其方法應為澄清真實事實,以使社會大眾得知加害人所為之言論並非真實,使被害人獲得平反之意。而適當之處分,則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查原告請求命被告於其臉書及Instagram帳號首頁刊登道歉啟事三日以回復其名譽部分,憲法法庭已於111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1項明白宣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於法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㈤原告請求被告刪除系爭貼文部分:
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系爭貼文內容侵害原告名譽權,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則原告請求被告刪除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貼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於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依上開規定,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5月9日(附民卷第9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A01、A02各12萬元,及均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刪除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貼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附表:
編號 網站名稱 被告使用帳號 時間 (民國) 張貼處所 文章內容 1 FACEBOOK A03 113年4月23日 個人帳號頁面 全世界各個角落存在的許多不為人知的故事,一個46歲退伍的老兵花了10000塊錢,娶了一個小他30歲的老婆,16歲的小女孩,這個老兵生殖器特長,每個女人見了都怕,自從他買了這個小女孩,每天都要被他性侵害,不從他的意就使用暴力對待,使得這個16歲的小女孩身心受到嚴重的傷害痛不欲生,幾次輕生未果,結果離家出走,跑到台北想要找工作,遠離他的老兵丈夫,在台北他認識了一個大他一歲的台北人表示願意照顧他,結果兩人就同居了35年,相依為命,直到他老公死了才回到家,這個時候也已經65歲,同居人66歲,這個時候,這個男同居人才知道,他跟他的老兵丈夫生了三個女兒全部都有精神錯亂疾病,從小老兵丈夫不給飯吃,三個女兒都自己在外生活不敢回家,三個女兒15歲,為了生活都去出賣身體,到了老兵老爸年紀老了,就讓他老爸活活餓死在家裡,跟人同居的媽媽回到家也被三個女兒謀財害命,要他媽媽把房子貸款還到地下錢莊借高利貸,最後還強壓必須把房子賣掉把錢給他們,三個女兒身心不健全又吸毒入不敷出,最後導致媽媽想不開癲癇症發作,一命嗚呼哀哉 2 FACEBOOK A03 113年4月25日 個人帳號頁面 有關鄭OO悲慘的一生經歷,16歲被父母以10000塊錢賣給退伍老兵為妻子,就此展開悲慘的一生,是因為這個老兵生殖器特長,有生理不正常,天天妻子受到性虐待,不從便暴力相向,連續生了三個女兒,老兵向妻子表示他不要養女兒,你自己想辦法去養女兒,妻子離家出走到台北找工作,認識我A03也没有讓我知道他有家庭,只發生一次的關係,然後離開台北,跟我毫無訊息,15年後我接到他的電話向我求教,我問他什麽事,他告訴我自從他跟我發生關係後,回到宜蘭才知道懷了雙胞胎,結果差一點被他的老兵丈夫打死,15年來丈夫一直加爆他,他說他已經沒辦法忍受要我救他,我就趕到宜蘭跟他見面,我們就暫時在外面租房子相依為命過者平淡的生活一直到老兵人老過世 3 Instagram OO 113年4月25日 個人帳號頁面 有關鄭OO悲慘的一生經歷,16歲被父母以10000塊錢賣給退伍老兵為妻子,就此展開悲慘的一生,是因為這個老兵生殖器特長,有生理不正常,天天妻子受到性虐待,不從便暴力相向,連續生了三個女兒,老兵向妻子表示他不要養女兒,你自己想辦法去養女兒,妻子離家出走到台北找工作,認識我A03也没有讓我知道他有家庭,只發生一次的關係,然後離開台北,跟我毫無訊息,15年後我接到他的電話向我求教,我問他什麽事,他告訴我自從他跟我發生關係後,回到宜蘭才知道懷了雙胞胎,結果差一點被他的老兵丈夫打死,15年來丈夫一直加爆他,他說他已經沒辦法忍受要我救他,我就趕到宜蘭跟他見面,我們就暫時在外面租房子相依為命過者平淡的生活一直到老兵人老過世 4 FACEBOOK A03 113年5月間 個人帳號頁面 我A03正在遭受鄭月鳳的子女無情的攻擊,一群有精神錯亂疾病又吸毒的子女威脅我的生命財產安全,我已經76歲了年老力衰,過者恐懼的日子, 真的不知道怎麼辦,希望各位... 5 FACEBOOK A03 113年5月1日 個人帳號頁面 我A03花了五百萬把原來住在公墓旁海砂屋的老兵丈夫給他一個新房子住,我跟他協調房子讓他住到老,讓鄭OO得到自由身,不要再竿涉我們兩個人的同居,得到老兵丈夫的同意,我A03跟鄭OO才得以安靜的過日子,跟他的老兵丈夫相安無事,老兵一個月的退休俸大約60000塊,都被吸毒的兒子吳OO拿去吸毒,發光最後還被伍OO活活餓死在家 6 FACEBOOK A03 113年5月1日 個人帳號頁面 鄭OO的老兵丈夫往生,我A03跟鄭OO才搬回我買的登記在鄭OO名下的房子,結果又遭到伍OO的家暴,無奈申請家暴令,讓伍OO無法接近鄭月鳳,從此伍OO就離開這個家不知到哪裡去,「誰知道他姐姐A02因為生意不好又瘋迷簽賭地下六合彩輸了很多錢」,回來強制壓迫母親鄭OO把房子設定向第一銀行借款 0000000,又向他們家對面的陳正勝代書設定第二胎借款400000,這樣還不夠,還逼著媽媽賣房子,說買房子的人都找好了,把媽媽逼到從沒有既往症病歷搞到癲癇症發作,一命鳴呼哀哉,媽媽往生他們孩子有保險可領有榮民往生補助費,可領媽媽的農會戶頭裡面還有好幾十萬的現金,真的是喪盡天良謀財害命 7 FACEBOOK A03 113年5月2日 個人帳號頁面 現在鄭OO的五個子女謀財害命害死了母親鄭OO還不放手,還用房子是他媽媽的名字,所以這個房子裡面的所有東西都屬於他媽媽的,任由他們當著我的面搶奪我私人的財物,包括勞力士手錶兩隻,價值500000,鑽石戒指、鑽石項鍊、金項鍊、金戒指、賓士形狀純黃金皮帶扣5兩重、珍珠項鍊一條、紅珊瑚項鍊五條、墜子五個、現金0000000,這些都是我父親遺留給我的重要私人財物,「搶劫的人包括A02、丈夫、兒子、伍OO跟他丈夫、A01跟他的同性戀同期人緬甸人李自才」總共7人,公然在我面前翻箱倒櫃搶奪一空,我年老力衰無法反抗到警察局報案,管區派出所警員表示無法可管他媽媽名下房子內所有的財物,他們都可以任意的帶走,不理會我的報案 8 FACEBOOK A03 113年5月9日 個人帳號頁面 我A03想要在這裡請教社會賢達法律專冢,一群有思覺錯亂精神病症又吸毒的人可以胡亂告人嗎,檢察官是不是要先了能一下提告人的狀况是不是正常人,包括我同居人的五個子女「伍OO、A01、伍OO、伍OO、A02,他們在蘇澳榮總、員山榮總、圓山馬偕分院、板橋亞東醫院、博愛醫院都有身心科住院紀錄」很容易就可以查證 9 FACEBOOK A03 113年5月21日 個人帳號頁面 我想在這裡讓大家知道,因為思覺錯亂又吸毒又販毒,就產生真世間的活生生惡魔,他們對人世間有多大的傷害,我跟我的同居人鄭OO親眼見證,鄭月鳳16歲就被用10000塊錢嫁給大他30歲的老兵,這個老兵因為生理異常,生殖器特長,找不到洩慾的對象,所採取的對策鄭月鳳,16歲的小女孩,處女,自從嫁给了老兵,每天都要受到老兵的性虐待、性侵害還被家暴,生不如死以淚洗面,根本就不知道怎麼樣面對,直到認識我A03,我替他撐起一把保護傘,讓他生活無慮,雖然跟我日子過得平淡無奇,但是精神不再受到折磨,我當時花了0000000買了一個房子給老兵住,他本來住的是海砂屋而且是在公墓旁,我得到老兵的同意,讓他住到老,從此不再騷擾我們兩個人的同居生活,和平相處35年,問題是老兵有五個子女,因為從小就被老兵霸凌,甚至不給飯吃,要他們自己去想辦法討生活,女兒15歲就出賣身體,兒子也是一樣到酒店當少爺,上班出賣身體,加上每個孩子染上毒癮,最後老兵被活生生餓死在家裡,又把生病的母親逼迫賣掉房子,讓生病的母親被逼得癲癇症發作一命嗚呼 10 FACEBOOK A03 113年5月23日 個人帳號頁面 我要向大家報告一件人世間的悲劇,根據我的同居人鄭OO生前告訴我,「A01是我親生兒子,可是後來我發現A01卻是一個精神分裂」又能上吸毒,生病的母親他無法照顧,我照顧他母親,35年衣食無缺、粗茶淡飯,過著平淡無奇的生活,我努力上班賺錢養家,最後卻被他5個吸毒的子女精神虐待、家暴,導致他母親癲癇症發作一命鳴呼,他們的父親也是被這五個子女活活餓死在家裡,我說的話我負責,我負全部的法律責任,我不願意再任由這一群活生生的惡魔再殘害自己、再殘害他人該是我大義滅親的時候,敬告週知 11 FACEBOOK A03 113年5月26日 個人帳號頁面 我在此公佈我的同居人鄭OO兩男3女都是吸毒販毒、精神疾病的惡魔,讓親生父親活生生飢餓死亡,讓母親被精神虐待、癲癇症發作死亡,「他們的藥頭就是鄭OO的妹妹鄭OO的兩個兒子還有A01的同居人李OO緬甸人,A02表面上開著羅東OO銀樓,掛羊頭賣狗肉,吸毒販毒做藥頭」,伍OO、黃OO兩個夫妻也是,做著同樣的勾當,伍OO、伍OO通通是一邊吸毒、一邊販毒的惡魔,現在逍遙法外,我在此舉報有關單位趕快去查扣他們的手機通聯、他們的金流、他們的來往是什麼人,就可以把他們定罪,依法就辦,以上如果我所說的是謊話,我負法律完全責任 12 FACEBOOK A03 113年9月20日 個人帳號頁面 台灣的檢察官不要做小自己,只要查監視器、査金流、査手機通聯,尤其是鄭OO的手機通聯,就可以一番兩瞪眼,一槍斃命謀財害命的這些子女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我A03負責完全法律責任,査他們的住院紀錄身心不健全吸毒資料都是檢察官的權限才能夠查清楚,懇求拜託還給鄭OO一個公道,給社會一個公道,這一些昧著良心,害死父母的畜生必須綁之以法 13 FACEBOOK A03 113年9月20日 個人帳號頁面 警察退休的楊OO先生,去飯店旅館臨檢的時候,「查到OO銀樓的老闆娘A02應召賣淫」,被查到告訴鄭OO,楊先生現在還退休在家,可以傳他作證,小兒子伍OO親生父親是書記官吳OO先生,退休在家,驗DNA就可以證實,我所言不虛,敬請盡速查明真相,要不然鄭OO死不瞑目,我A03負完全法律責任,在此宣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