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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美華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碧富邑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13日114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5萬元(本院卷第49-52頁),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田曉蒨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