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梁熙
陳天翔戴振文被 告 劉家銘
劉家源追加被告 劉議鴻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素真追加被告 劉致霆訴訟代理人 劉素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