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88號原 告 林錫明被 告 廖茗凱 柯雲心柯志昇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12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宜玲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