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92號原 告 陳○○
○○○○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邦彥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劉蘊文律師被 告 陳○○訴訟代理人 黃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238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移除「○○。○○」網站(網址:https://000000000.com/)含有「我的神經病老婆」、「我的老婆○○」、「○○」及其他文義相同足以識別原告陳○○之文字,且不得再行刊登、傳輸、販售有上開文字及照片之內容。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陳○○以新臺幣3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陳○○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陳○○:被告未經原告陳○○同意,透過所管理經營之網站「○○。○○」(網址:https://000000000.com/,下稱系爭網站)及臉書「○○」刊登標題為「我的神經病老婆」、「○○日記」文章,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第三欄所示之內容,揭露原告陳○○之個人資料,並以附表一第四欄所示貶抑、侮辱、誹謗之內容(附表一第三、四欄下合稱系爭文章),指摘、傳述原告陳○○個人隱私及其在原告○○○○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工作之事,並轉貼至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賺取系爭網站及臉書「○○」之網路流量以促進販賣「我的神經病老婆」、「○○日記」之書籍,侵害原告之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及資訊隱私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第11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並移除及不得再行刊登、販售附表一所示文章之內容。
㈡、原告○○公司:被告因不滿原告陳○○於原告○○○○司所經營之「○○○旅行」咖啡店工作,竟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貶損原告○○○○公司之經營、工作人士、股東、「○○○旅行」品牌,侵害原告○○○○公司之商譽、名譽及信用等無形之經濟上損失,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公司商譽之損害,並移除及不得再行刊登、販售附表二所示文章之內容。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公司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內容移除。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陳○○與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10日登記結婚,許諾婚姻期間對彼此沒有隱瞞、要互相扶持,惟原告陳○○自某日開始對被告說話的口氣越來越不耐煩,電話訊息開始找不到人,被告擔心原告陳○○之精神疾病復發甚至危及安全,且因被告對原告陳○○之朋友圈均不認識,無計可施下才會以撰寫系爭文章之方式如實描述兩人交往的真實過程,希望看到系爭文章的人可以關心原告陳○○。
㈡、被告雖有撰寫如附表一編號4所述之文字,惟原告陳○○刻意忽略同篇文章以下內容:「剛結婚她回日本那段期間,因為跟朋友喝酒後一度短暫昏厥,跟我說了這個狀況……,雖然她之前百般不願意就醫,應該是這樣覺得丟臉吧!『但現代人80%以上都有精神官能症,到底看個精神科有啥好丟臉』」可知被告認為看精神科如同感冒看診般,未有任何侮原告陳○○之意涵,且被告張貼之照片係公開資訊,無任何妨礙隱私之處。
㈢、被告雖有撰寫如附表二編號1至3之文字,惟被告使用「oo」與「xx」等文字,僅係用來遮掩原告○○○○公司全名,不讓讀者辨識係何公司之意,未有侵權之行為;而附表二編號3之文字雖有「○○」之文字,惟「○○」有上癮的意思,表示產品很好客戶黏濁度很高的意思,且若○○係貶損之意,何以被告亦將自己理髮工作室取名為「『000000』0000 000000」即○○之音譯。
㈣、被告已主動移除「我的神經病老婆」、「○○日記」中可識別出原告陳○○之相關文字,原告陳○○卻再度請求移除如附表所示之文字、圖片內容,顯不合理。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陳○○部分: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保護之隱私,係基於人格尊嚴、個人之主體性及人格發展所必要保障之權利,其內涵為個人於其私人生活事務領域,享有不受不法干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且主張有隱私權之人對於該隱私有合理之期待。所謂合理之期待,乃個人所得主張不受侵擾之自由,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姓名、婚姻、家庭、教育、職業、性生活、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均屬應受保護之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觀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規定自明。同法第5條則明揭個人資料之利用,應依誠信原則為合理之使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故未得他人允諾利用其個人資料,有無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是否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就當事人之身分、行為人刊登之目的、方式、態樣、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人之權利及公共利益而為判斷。
⒉查被告有於臉書「○○」、爆廢公社及系爭網站上刊登系爭文
章等情,業據原告陳○○提出臉書「○○」、爆廢公社及系爭網站上刊登系爭文章畫面擷圖在卷可稽(見北院卷第43至28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原告於系爭網站「我的神經病老婆」文中稱「其實我在今年七月時已經結了婚,對象是根本在xx兼oo鯛魚燒的創辦人○○,就是那個很得意……」等語(見北院卷第50頁)。又於系爭網站之「○○日記」之「○○篇」序章文末載明「這是還在持續進行中,我跟我老婆○○兩人的故事」等語,且為如附表一第三欄所示貼文,包含張貼原告陳○○或可資特定為原告陳○○之照片(見北院卷第20至21頁、第24頁)、提及原告與「○○」、「結婚」、「老婆」、「婚姻」等文字內容(見北院卷第21至22頁、第25頁)、提及「○○」就診精神科等醫療相關個人資料,及文中所為之批評、貶抑之文字。而原告陳○○與被告前有婚姻關係,可以推知被告所指之人係指原告陳○○。另被告雖以「○○」稱呼原告陳○○,惟原告○○曾接受媒體採訪,在000000網站上採訪文章載有『從她在○○夜市巷子內開設「○○鯛魚燒」就認識了被朋友暱稱為「台灣○○○○」,「○○○旅行」創辦人00000(沒錯,她真的就叫00000○○),好幾年了,其實一直沒好好聊過她毅然決然在30歲創業的原因』等文字,並綜合被告系爭網站上之照片(見北院卷第66至67頁)判斷,可知被告所指「○○」即為原告陳○○。是如附表一所示貼文足資辨識係指原告陳○○,且其所揭露之資訊,屬個資法第2條第1款所稱之個資,被告如附表一之網頁標題及編號1、2、4、14、21、29所示利用個資行為,未經原告陳○○同意,不符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事由,且被告如附表編號1、2、4、14、21、29所示利用行為,亦非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或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情形,難認該當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各款事由,無法主張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責。其不法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應堪認定。又被告於附表一第四欄編號2至13、15至24、26、29所示之文字,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原告陳○○主張其名譽權確因被告之行為而受有損害,自有所據。被告以上詞置辯,洵非可採⒊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審酌原告陳○○為碩士畢業、從事食品營養、咖啡、酒類品質鑑定及餐飲品牌行銷等工作(本院卷第63至64頁);被告技術學院畢業,從事理髮師兼網路商業,月收入約2至3萬元(本院卷第71、95頁),兩造收入及財產(見限閱卷)、暨被告上開侵害情形暨原告陳○○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陳○○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10萬元,核屬適當,逾此部分,則屬無據。
⒋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隱私,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項、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個資法第29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系爭網站含有「我的神經病老婆」、「我的老婆○○」、「○○」及其他文義相同足以識別原告陳○○之文字,係使用原告陳○○之個人隱私、婚姻狀況、醫療等足資識別原告陳○○之個人資料,已侵害原告陳○○個人資料及隱私權,則原告陳○○請求將含有「我的神經病老婆」、「我的老婆○○」、「○○」及其他文義相同足以識別原告陳○○之文字移除,且不得再行刊登、傳輸、販售,為有理由。至被告刊登附表一第三欄編號1、2、4、14、21、29之內容時,雖有原告陳○○之照片或可資識別、特定原告陳○○之照片,惟經本院進入系爭網站檢視後,已未見上述照片,被告所辯已將上開照片自系爭網站中移除,應屬可採。則上開照片既已移除,原告陳○○即無從請求被告移除,此外應予駁回。至刪除含有「我的神經病老婆」、「我的老婆○○」、「○○」及其他文義相同足以識別原告陳○○之文字後,其餘文字內容既無從特定係指原告陳○○,自無侵害原告陳○○之權利,是原告請求將系爭網站中所有文字、照片及圖片均刪除且不得再刊登,就逾本院上開准許部分以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公司部分:原告○○○○公司主張被告以「oo」、「xx」代稱原告○○○○公司係對原告○○公司之經營及「○○○旅行」品牌之貶損,且使用「○○」之文字係對原告○○○○公司咖啡品牌形象之貶損云云,惟「oo」、「xx」主要係被告用以避免讀者辨識係何公司之意,被告並未揭露足以辨識原告○○○○公司之資訊,僅能得知原告陳○○在某公司工作,消費者難以得知文中所稱公司為何。文中所稱「○○豆」為「000000」之音譯,被告個人網頁係使用該名稱做為文章分類,並無其他足以聯想為原告○○○○公司銷售「○○」之情形。另單純以原告陳姿樺在原告○○公司工作而做連結,不能認有因此影響原告○○○○公司之商譽。此外,原告○○公司未能舉證其有何商譽受損情形,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又原告○○○○公司雖請求被告移除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文字、圖片或照片,惟經本院進入系爭網站檢視後,未見上述照片,且附表二文字並非對原告○○○○公司之侵害,是原告○○公司請求被告將附表二第三欄所示之內容移除,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屬於未定期限之金錢債務,依上開規定,原告陳○○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2月9日(本院卷第10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18條第1項前段、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第2項、第11條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陳○○10萬元,及自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應移除系爭網站含有「我的神經病老婆」、「我的老婆○○」、「○○」及其他文義相同足以識別原 告陳○○之文字,且不得再行刊登、傳輸、販售有上開文字及照片之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逾此部分之請求,及原告○○○○公司之全部請求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陳○○金錢請求勝訴部分,合於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至主文第二項部分,性質上不適於假執行,而其餘之訴既經駁回,該部分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均不應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佩欣附表一(網頁標題:沖涼日記 涼子篇/涼子番外篇/惡意篇/惡意番外篇)
一 編號 二 時間 三 侵害個資內容 四 侵害人格權內容 五 本院之判斷 1 2023年12月10日 序章 (被告與原告陳○○合照) 她的病情研判應該就是憂鬱及躁鬱,雙向情緒障礙症的精神疾病,病適感在家人面前已經很嚴重,但是卻完全不願意就醫,這才是最可怕的原因所在。 ⒈左列文字及照片揭露原告之醫療相關個人資料 ⒉經本院進入系爭網站檢視後,並未見該照片(見本院卷第115頁) 2 2023年12月12日 第一章 ○○ (原告陳○○照片) 然後直到她回日本後,那超短暫的甜蜜期已經過去,她真的精神病發時,才是真正惡夢的開始!! 各種誇張的情緒勒索,就讓我慢慢痛苦的回想起… ○○當初的結婚打卡,在她發神經說不要再當我老婆後,就立馬直接刪掉了,可能是怕被曖昧對象發現吧! ⒈左列文字及照片揭露原告之醫療相關個人資料,且所稱「神經病發」為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⒊經本院進入系爭網站檢視後,並未見該照片(見本院卷第117頁) 3 2023年12月12日 第二章 ○○ 回家後又神經病發,跟我大聲吵說,她不會再愛阿笨,也不會關心牠,即使牠已經要餓死了,也不會幫忙餵,以後阿笨怎麼了都不關她的事。 「神經病發」為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4 2023年12月12日 第三章 精神科 (原告至醫院門診照片) 一開始幫她掛了我旁邊○○醫院的神經外科,後來認真查找了一下神經外科,看的應該是器官外顯的問題,她這種應該屬於精神疾病,當下直接幫她轉掛了精神科。 雖然她之前百般不願意就醫,應該是覺得這樣會很丟臉吧!但現代人80%以上都有精神官能症,到底看個精神科有什麼好丟臉,我是真的不懂,有病就真的該看醫生解決啊! 等看了醫生後,醫生說她因為猶如親人的狗狗過世,讓她造成極大的精神創傷,開了一些安定藥給她,又說因為她人常在國外,可以用機票來換一次性三個月的藥品。 我說那妳有沒跟醫生講其它事情,她還得意洋洋跟我說著,她可以在醫生跟朋友面前假裝完全沒事,掩飾的很正常跟一般人沒兩樣。 但到底為何都已經特地來看了精神科還要掩飾,對醫生掩飾平常自己顛三倒四的行為,到底能有什麼好處?是完全不想醫治了嗎? 平時因為病適感已經超級嚴重,對待家人還是依然很誇張的各種瘋癲行為,很常上午講的話下午立刻推翻,再晚上又變了一模樣,極盡各種神經病行為,所以我才帶去看精神科,結果回家後給的藥也不按照醫囑吃,根本完全沒有想要改善,到底是在幹嘛? ⒈左列文字及照片揭露原告之醫療相關個人資料,且所稱「各種神經病行為」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⒉經本院進入系爭網站檢視後,並未見該照片(見本院卷第121頁) 5 2023年12月12日 第六章 老公就是用來吵架 到底是哪裡來得神經病,要這般的折磨人,而且我根本沒有要跟妳吵架啊!明明就妳單方面的在發神經! 「哪裡來得神經病」、「發神經!」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6 2023年12月12日 第八章 中醫 結果回家後,那堆中藥跟她神經病藥一樣,還是丟旁邊愛吃不吃,我只好每晚溫熱好水藥,逼著她至少一定要喝掉,其他藥粉有沒吃,我就沒辦法管著了,不然我就真的不知道,花大錢看醫生,到底是看辛酸的嗎!? 左列文字片揭露原告之醫療相關個人資料 7 2023年12月13日 第九章 使用說明書 有很多時候,她會顛三倒四的突然發神經,說著別人就可以忍受,為何我不行。 又很常一直情緒勒索,突然間的爆哭,窩一旁啜泣說著庫柏突然過世,她很想念祂,心思完全就在祂身上,完全無法再愛人! 只要一覺得不順心,就抱著這一根名為庫柏的浮木,把全部對我的作為都直接合理化。 最常說著這段期間,最後悔就是跟我結婚,說我們就是不合,要離婚各種,重點那時候,我們也才剛結婚不到一個月! 我已經盡量讓妳各種,也超級包容,妳想怎麼做就怎麼做,而且妳說看看,到底是誰能包容妳這麼瘋癲,說出來我聽聽看啊! 最好是妳有像對我這樣,神經病般的方式對待別人,而且對方還能這樣忍受各種! 左列文字傳述原告之健康、醫療相關個人資料,且「發神經」、「瘋癲」、「神經病般的方式」等文字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8 2023年12月13日 第十一章 粉絲 我看妳才是真的那個腦殘吧! 「腦殘」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9 2023年12月13日 第十二章 接機 我是專注在開車,只好先安撫說好,可能是我看錯了,等回台北家後,我再來好好看錯在哪裡,才讓她稍停一下潑婦罵街,真的差點被從桃園一路罵到基隆。 「潑婦罵街」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10 2023年12月13日 第十三章 碎嘴 她又各種瘋癲撞牆的大喊說著,我剛就說要先去了,你都沒在聽我講話嗎? 「瘋癲」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11 2023年12月13日 第十五章 飯店 你的心有多醜陋,外表就會呈現多膚淺! 「醜陋」、「膚淺」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12 2023年12月13日 第十六章 生日 妳覺得以妳的神經病個性,我還能生氣什麼?重點妳都已經直接改好機票了,再來跟我講這件事,我是真的還能夠說什麼?…… 一直嘴巴說著,沒有很在意生日這件事,然後晚間直接發了一大堆限動,精選一整年,每個月一張照片,然後下面還弄了誕生日各種,妳這樣叫做不在意生日!妳就只是標準的「夭鬼假細禮」吧! 「神經病個性」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13 2023年12月14日 第十八章 見父母 但就我那個白目老婆,對著她爸媽,講著說現在人也見到啦!結婚時沒先通知你們,哪天若離婚,應該也不需要特別通知了吧!真的只能說超級無敵白目到見鬼! 「白目」、「超級無敵白目到見鬼」等文字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14 2023年12月14日 第二十一章 交心 (被告與原告陳○○合照) ⒈左列照片為原告之個人資料 ⒉經本院進入系爭網站檢視後,已未見該照片(見本院卷第123頁) 15 2023年12月14日 第二十三章 你還醒著嗎? 某次她不知道怎麼了,突然腦子一抽,又開始神經病發作時,這樣子對我說! 「神經病發作」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16 2023年12月15日 第二十四章 老婆 妳到底是又在瘋什麼,又哪裡開始精神錯亂! 「瘋什麼」、「精神錯亂」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17 2023年12月15日 第二十五章 垃圾 當時只覺得妳真的是智障,一直靠北要離婚的人,還要對方準備,把一切全部都搞定!妳只要出一張嘴就行!這不是腦子有洞是什麼! 「智障」、「腦子有洞」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18 2023年12月15日 第二十六章 束縛 下了樓!想搞清楚,這陣子她到底是發生了什麼事,突然的瘋魔更加嚴重! 「瘋魔」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19 2023年12月15日 第二十七章 鑰匙 畢竟感情事情,正常人也不太會一開始就深談,而且還是遇到一個,差點讓人快發瘋的神經病,誰會碰到人就狂抱怨自家糟糠!…… 轉車過去叨擾這新手爸爸一整個晚上,告知了這一大堆神經病事件簿,也給看了發現的那些奇怪點,吃了火鍋,玩了嫩嬰!壓力有些抒發,真的總比快被搞瘋好! 「讓人快發瘋的神經病」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20 2023年12月15日 第二十八章 吵架 但妳卻一直都很大聲,像潑婦罵街那般,各種斥責,不管不顧,而且還一直顛三倒四,忘記各種所作為的傷害人!…… 就是因為我知道妳生病了,而且病的很嚴重! 精神疾病不看醫生不治療,只想逃避各種,然後還一直傷害人!…… 那就讓我們用大人方式解決,不要一直在那邊,像大班小朋友一樣發神經!...... 之後妳爽怎麼去跟小鮮肉玩耍,就可以放一百個心,放風去玩!…… 反正妳一直以來都是,覺得如何怎樣就是怎樣,就像妳很常掛嘴邊講的「就是那樣!」 一直嗆我說,我們沒辦法溝通,那之前只是,我一直忍讓妳,就因不想讓妳有導致各種瘋癲爆炸的跡象,而從不打斷妳極力表現,妳那永遠都是對的公主病! 「潑婦駡街」、「發神經」、「瘋顛」等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21 2023年12月15日 第二十九章 堡壘 (被告與原告陳○○結婚證書) 我怎麼可能告訴妳,照妳瘋癲個性,我幹嘛去害人家!…… 而不是一切,都是用表面假裝了就行,就是因為這樣妳才會生病成這樣,然後還完全不自知! ⒈左列照片所示證書揭露原告陳○○個資,且「瘋顛」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⒉經本院進入系爭網站檢視後,並未見該照片(見本院卷第127頁) 22 2023年12月16日 第三十章 小鮮肉 妳上次去北海道時,不是帶了一個空少回妳的飯店睡覺!…… 那妳拿出手機自己好好看一下,看看妳當時是如何的春心蕩漾,然後妳那閨蜜是如何勸說妳!…… 妳不要這麼瘋,妳人在這邊是想害死我嗎!?…… 我怎麼可能動手打妳,你冷靜點!不要那邊發神經…… 「妳不要這麼瘋,妳人在這邊是想害死我嗎」、「發神經」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23 2023年12月16日 第三十一章 爸爸 當下心裡只想著,我怎麼可能會記錯!也才過去多少天而已,當時她害得阿笨拉肚子,而被我數落兩句,回家後精神病發的指著阿笨胡亂說,我以後不會愛牠、不會關心牠、不會接近牠,不會…..不會…..!…… 望著她眼睛講:老婆!記不記得妳當初說過,只要我親妳,妳就會停止下來,停止碎念,停止這一切神經病行為,停止…… 開庭那一步,除了那手機翻拍不能當證據之外,… 妳住哪裡,我送妳回去,因為妳剛剛的神經病想自殘行為,讓我不放心妳自己回去! 「回家後精神病發」、「神經病行為」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24 2023年12月16日 第三十五章 律師 然後她病適感超嚴重,她自己也知道,但是就不願意再就醫跟吃藥,說我帶過去看精神科,因為是用我手機APP掛號,所以有就診紀錄跟藥單拍攝;再講到沒告知我,然後跟異性飯店開房間,有沒發生什麼我是不知道,但你肯定懂這已經觸犯了婚姻法! 左列文字傳述原告之醫療相關個人資料,且所稱「跟異性開房間」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25 2023年12月16日 第三十七章 0000 up 若能把你強制就醫我早就做了,但是台灣法律不允許! 左列文字傳述原告之醫療相關個人資料 26 2023年12月14日 番外篇 ○○鯛魚燒 真的很希望大家,可以嚐嚐她親手做出的鯛魚燒,所以看在那超無敵美味的香Q鯛魚燒份上,不要因為她對我做了超多莫名其妙智障事,就討厭她齁! 左列文字揭露原告工作之個資。且所稱「智障」客觀上亦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27 2024年1月8日 惡意篇 第二章 NPD 就如同我前面所講,九個特點中需要有包含五點,才能歸類為NPD,但很不幸的是,○○包含了全部九項特徵,沒錯!就是全部都包含了! 若你有認真看○○篇一系列,你就會發現,她全部都吻合,以上這一切的精神疾病症狀。 左列文字傳述原告之醫療相關個人資料 28 2024年4月9日 惡意番外篇 酒店小姐 說著說著,突然問我她若去酒店上班的話,我會不會很介意?也覺得現在賺得錢不夠她花銷,想起當年不知道哪個媽媽桑,有問過她要不要去上班,但她拒絕了這件事,但是現在因為花錢如流水,才想起這件事,想來跟我討論一下! 左列文字傳述原告陳○○個人隱私 29 2024年4月19日 我的神經病老婆 惡意番外篇 ○○○旅行 (被告與原告陳○○合照) 而且我沒說出口的是,我就說了我有全部證據,連她放公司的各種重要文件我都看過,根本從沒看到那個,他說的簽約粉絲頁合同,而且最好是根本名不見經傳,影響力連個網紅都稱不上的發文,能會這樣被簽奇怪的合約,而且就她這種機歪個性,我就不相信會被這樣綁定的簽約,真的是一直依然的謊話隨口就來! ⒈左列文字及照片揭露原告個資。照片,「我的神經病老婆」、「這種機歪個性」等語客觀上足以貶低社會群體對原告陳○○之人格評價 ⒉經本院進入系爭網站檢視後,已無「我的神經病老婆」篇章,並未見該照片附表二
一 編號 二 時間 三 原告主張之侵害行為 四 原告主張構成侵害之理由 五 本院判斷 1 2023年12月12日 第二章 ○○ (原告陳○○照片) 被告將「○○」與原告○○○○公司連結,xx是對於原告公司經營、根本在旅行品牌之刻意損貶 ⒈左列文字已遮掩原告○○○○公司全名,且並無侵害商譽之內容 ⒉經本院進入系爭網站檢視後,並未見該照片(見本院卷第117頁) 2 2024年4月19日 ○○日記 惡意番外篇 根本在xx ○○,神經病 「一開始剛認識還在閒哈拉時,就已經開始一直在跟我抱怨,他們那家公司是如何的糟!」 用XX是對於原告○○○○公司經營、根本在旅行品牌之刻意損貶。「○○」是貶損原告公司咖啡生意。 本篇圖片及文字都是被告在貶損原告公司內部主要人員表現糟糕或缺乏專業 被告並未揭露足以辨識原告○○○○公司之資訊,消費者難以得知文中所稱公司為何 3 2023年12月12日 ○○日記 第四章 咖啡 「因為她目前本業是幫○○○○xx進口咖啡豆…」 用xx是對於原告公司經營、根本在旅行品牌之刻意貶損。 左列文字已遮掩原告○○○○公司全名,且並無侵害商譽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