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40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402號原 告 劉向席被 告 陳鋯月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緝字第40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故對原告及訴外人即原告配偶王釗筠(原名王孟筠)心存怨懟,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至同年12月4日期間,在宜蘭縣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連結網際網路登入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之「陳皓月」個人臉書網頁及「我是礁溪人」臉書社團中,張貼附表所示之貼文,指摘、傳述王釗筠曾主動對被告為不當親密行為、王釗筠係因受原告侵害而與之交往結婚,受原告玩弄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內容,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上之評價。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在臉書社團以附表所示之言論貶損原告名譽乙節,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50日在案,業據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刑案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予以爭執,是本院綜合上開各項證據調查結果及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既以上開故意不法行為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相當之慰撫金,即屬有據。

(二)第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份、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查被告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於前,堪認原告精神上自受有一定程度之痛苦,原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洵屬有據。本院爰審酌原告之學經歷、財產所得情況,及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尚難准許。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部分,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同為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判決所命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於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本案事實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審究,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柏瑄附表編號 貼文內容 1 …我不讓他(劉向席)被閹第二次永遠都抬不起頭…當太監再關第二次,這樣劉向席劉香蕉才對得起手背上#莫忘香蕉的紋身…王孟筠就是我的女神,雖然被劉向席那種死香蕉玩成了瑪麗亞加發芽的馬鈴薯…交朋友真的要小心一點,劉向席這種人只要扒到機會就會想拗蠻欺負女生… 2 …我跟王孟筠這種有神經病的女人,沒什麼好講的,居然使出卑鄙無恥的手段把我灌醉,一點都不講武德,我就是要把她老公變成太監,再閹他第二次,幹破恁娘,沒看過瘋子是不是。 3 …我一定要把劉香蕉他老婆#王孟筠每次都叫我幫她顧門說要洗澡,還有把我灌醉,對我做卑鄙無恥的事情,一五一十的抖出來,昭告天下!#讓他們變成香蕉夫妻。 4 …應該設一個陷阱,假裝成劉向席的好朋友,把劉向席給「導引」出來,對準劉向席的命根子,深深地給他一刀…他老婆王孟筠不講武德把我灌醉,我覺得不好用早就還給他了… 5 死香蕉劉向席垃圾處宮刑…因為我愛王孟筠,人為萬物之靈,所以,我就把劉向席當作一隻狗給閹了。 6 追溯期七年還沒過,我要去告王孟筠妨害性自主,讓您們變成香蕉夫妻。 7 …因為我愛王孟筠,所以才讓劉向席卡金蕉變成太監… 8 我親愛的王孟筠,只要…王孟筠妳…願意把劉向席這種垃圾給閹了,讓他再去關第二次第三次,讓劉向席卡金蕉,我願意對王孟筠負責,娶王孟筠當老婆…王孟筠被劉向席性侵後交往,反映台灣有許多女性遭性侵後嫁給強暴犯… 9 我跟王孟筠說…我愛王孟筠…我親愛的王孟筠,只要…王孟筠妳…願意把劉向席這種垃圾給閹了,讓他再去關第二次第三次,讓劉向席卡金蕉,我願意對王孟筠負責,娶王孟筠當老婆。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