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423號原 告 劉榮春被 告 陳世亮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莊銘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待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