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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4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美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茂富

林智能林智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57,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並一併提出上訴理由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