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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55號原 告 王茂盛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先生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如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之事項,其中一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而原告起訴並未繳足裁判費,亦未查報訴訟標的之價額,復未於訴狀載明如附表二所示被告之完整姓名,且其訴之聲明請求拆除或移除地上物部分,未具體表明拆除面積?為何人所有?何人應拆除?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亦無從特定原告起訴對象並對被告為送達。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㈠陳報訴之聲明第1至6項,關於占用原告土地之地上物為何?占用面積為何?各地上物分別為何人所有?何人應拆除?㈡陳報訴之聲明第7項,請求被告將停放既成道路之車輛移除,所指被告為何人?原告享有利益價額為何?(即被告車輛佔用既成道路之侵害排除後,原告所獲利益或增加價值)㈢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具體內容(如:○應將○土地上之○地上物(面積約○平方公尺)拆除或移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㈣補正附表二所示被告之完整姓名,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㈤提出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同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權利人姓名勿遮蔽)。倘上開第㈠至㈤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宜附表一(民事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

項目 聲明 一 被告應將坐落於○○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遮雨棚、水溝、花圃、冷氣機及路面加蓋水泥等物全部排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 二 被告應將坐落於○○鎮○○段000地號土地上之遮雨棚、水溝、花圃、冷氣機及二樓、三樓陽台等物全部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 三 坐落於○○鎮○○段000地號、000地號上之水溝墊高部分,凡侵占○○鎮○○段000地號土地者,被告應予拆除並清除乾淨(實際面積實測後補正並恢復原狀)。 四 坐落於○○鎮○○段000地號、000地號上之一樓大門及三樓窗户,凡開啟時侵占○○鎮oo段593地號土地之部分,被告應移除或為適當之改建,使其不得侵占該土地上空。 五 坐落於○○鎮○○段000地號上之二樓、三樓陽台及鐵皮屋一樓至三樓,凡侵占○○鎮○○段000地號土地者,被告應予拆除。 六 坐落於○○鎮○○段000地號、000地號上之一樓門及冷氣,凡開啟或突出時侵占○○鎮○○段000地號土地之部分,被告應移除或為適當之改建,使其不得侵占該土地上空(實際面積實測後補正並恢復原狀)。 七 「火災發生時、車輛停放、車輛併排、消防車如何進入救災!」既成道路具備公共通行的功能,不具私人停車功能,對於被告之車輛長期佔用既成道路且勸離無果,故請求排除妨害。 八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附表二(民事起訴狀所列被告):被告 余先生 宜蘭縣○○鎮○○里○○路00號 被告 劉先生 宜蘭縣○○鄉○○村○○路000巷00號 被告 陳小姐 宜蘭縣○○鎮○○里○○路00號 被告 陳先生 宜蘭縣○○鎮○○里○○路00號 被告 鄭小姐 宜蘭縣○○鎮○○里○○路000號 被告 陳小姐 宜蘭縣○○鎮○○里○○路0段000○00號 被告 黃小姐 宜蘭縣○○鎮○○里○○路0段000○00號 被告 李先生 宜蘭縣○○鎮○○里○○路0段000○00號 被告 羅先生 宜蘭縣○○鎮○○里○○路0段000號 被告 張先生 宜蘭縣○○鎮○○里○○路00號 被告 賴小姐 宜蘭縣○○鎮○○里○○路0段000○0號 被告 陳先生 新北市○○區○○里○○路00巷00號4樓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