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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55號原 告 王茂盛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先生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如附表所示,未特定被告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15年1月2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附表(民事起訴狀所列被告):被告 余先生 宜蘭縣○○鎮○○里○○路00號 被告 劉先生 宜蘭縣○○鄉○○村○○路000巷00號 被告 陳小姐 宜蘭縣○○鎮○○里○○路00號 被告 陳先生 宜蘭縣○○鎮○○里○○路00號 被告 鄭小姐 宜蘭縣○○鎮○○里○○路000號 被告 陳小姐 宜蘭縣○○鎮○○里○○路0段000○00號 被告 黃小姐 宜蘭縣○○鎮○○里○○路0段000○00號 被告 李先生 宜蘭縣○○鎮○○里○○路0段000○00號 被告 羅先生 宜蘭縣○○鎮○○里○○路0段000號 被告 張先生 宜蘭縣○○鎮○○里○○路00號 被告 賴小姐 宜蘭縣○○鎮○○里○○路0段000○0號 被告 陳先生 新北市○○區○○里○○路00巷00號4樓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