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8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訴訟代理人 陳彥霖
許平被 告 御尊軒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蕭純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利息計算標準欄關於「週年利率6.62%」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6.2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