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0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羅莉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元華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