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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5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5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家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丞駿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0,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據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日期:202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