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0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王玉緞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文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所有權妨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本院民國114年10月22日114年度補字第251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259元(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