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626號原 告 吳則毅被 告 吳沛醇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萬6,194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再按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又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登記其名下如附表所示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鄰近系爭房地與系爭房地條件相似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2月5日、112年11月19日之交易紀錄,每平方公尺各為新臺幣(下同)11萬5,397元【計算式:14,660,000元/127.04㎡=115,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9萬9,611元【計算式:12,800,000元/128.5㎡=99,6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平均單價約為10萬7,504元/平方公尺,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實價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憑,而系爭房地面積合計為128.5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19-20頁)在卷可稽,依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1,381萬4,264元【計算式:128.5㎡×107,504元=13,814,2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81萬4,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2,11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萬6,19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萬5,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夏媁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琬儒==========強制換頁==========附表:
編號 項目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宜蘭縣○○市○○○段○○○段000000地號 全部 2 建物 宜蘭縣○○市○○○段○○○段000○號 (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0號)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