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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調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調字第7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其起訴狀上雖已記載被代位人為其債務人賴惠齡,然並未具體記載被告之姓名、地址,僅記載被告為「公同共有人」、地址為「不詳」。而本院前業已依原告之聲請發函請原告提出宜蘭縣宜蘭市艮門三段431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本院並已調取門牌號碼宜蘭縣○○市○○路000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書,嗣並發函告知原告可來院聲請閱卷,並函請原告於閱卷後在114年10月3日前具體指明其本件所欲提告之對象(即被告)為何人及補正被告之地址,詎原告並未依本院發函之內容為補正。本院遂又於114年10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並補正正確記載被告之書狀,而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經本院兩度請其補正仍未補正,且距裁定命補正之期限已超逾20日以上,揆諸前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