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原 告 鍾聰明
鍾聰賜鍾芙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被 告 陳家洋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之存否,應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鍾聰明、鍾聰賜、鍾芙蓉(下稱原告三人)起訴主張原告三人與訴外人盧鐘阿邁均為被繼承人陳鐘麗雲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四分之一,詎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9月24日過世,其遺有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遺產(含7筆土地、1間房屋及6筆存款,下稱系爭遺產)。詎被繼承人曾於105年1月14日預立代筆遺囑,遺囑內容係將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房屋及其遺留之現金、銀行活儲定存均遺贈與被告陳家洋,被告亦已持上開遺囑向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以遺贈為登記名義,辦理前開不動產之移轉登記完畢。原告三人故而主張上開遺囑侵害原告三人之特留分,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然而,原告鍾芙蓉另以上開遺囑不符合代筆遺囑之規定應屬無效等節,已對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審理中,而該案攸關原告三人就系爭遺產之特留分有無遭到侵害之判斷。準此,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係以本院114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該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