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 訴 人 羅凱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W000-A113277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