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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重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1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林文聖

陽嘉銘被上訴人即原 告 游騰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依本院民國114年10月22日114年度補字第273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5,007元(見本院卷第125至12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欣宜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6-06-12